三亚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三亚市建筑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  SanY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名称缩写为: SY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三亚市建筑行业、其他有志于建筑事业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认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促进城市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三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在三亚市新风街创业大厦A座401室;网站:www.syjzxh.org;联系电话:0898-38880077;微信公众号:三亚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调查研究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企业提供指导,推动本市建筑不断深化改革。

(二) 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乱门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三) 加强行业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业内企业资质审查,技术等级考评,注册登记等工作。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

(四) 开展技术及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设备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

(五) 进行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优质产品的鉴定和表彰,并向各政府部门推荐。

(六) 积极开展各种技术、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开发培养,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七) 组织开展各项建筑业创优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促进建筑业管理水平。

(八) 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行业(专业)组织;单位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能力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通过本协会审核;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要根据实际情况可为专职、兼职;具体由理事会决定。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是本协会会员的代表,在任期内如有变动需作调整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新的人选向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变动需报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专家、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顾问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主管部门资助;

(三) 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四) 协会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收入;

(五) 开办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姿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和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三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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