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9-09-29 17:17
分类: 政策法规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以及按国家和我省有关业务要求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图审机构的数量及名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以及评价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和认定

    第五条  图审机构按承揽业务范围分一、二类,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规模限制,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二类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中小型(乙级及以下勘察)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划分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图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门从事图审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同时,图审机构的注册资金、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各专业审查人员资质要求等条件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的规定,审查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附件1《海南房屋建筑及勘察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专业及数量要求》、附件2《海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专业及数量要求》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成立图审机构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公文);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勘察设计单位还需提交成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设审查机构公文,以及专门从事施工图(勘察成果)审查部门负责人任命(聘任)文件;

   (四)审查人员资格认定材料,包含:

1.业绩证明(附件4-5)。一类图审机构审查人员需提交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以及主持过5项以上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工作证明。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质的审查人员还需提交主持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图纸。

    二类图审机构审查人员需提交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以及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工作证明。

2.执业资格证明。实行注册制的提供注册证书并加盖注册章,未执行注册制的提供职称证书。

3.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聘用合同、近3个月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五)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各项管理制度(另册)。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同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八条  对申请新设立的图审机构,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上一年度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资格认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并载明图审机构类别、承揽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对原有图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并计划延续资格的审查机构,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认定程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格重新认定申请及申请材料。

     第九条  图审机构资格有效期内机构名称变更,应在办理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及设计资质名称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审查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及图审章变更。涉及审查人员变更的,图审机构应当于6个月内补充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送审业务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但所选择的图审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应与图审机构签订审查合同,约定审查各环节的时限。图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的要求,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根据审查内容多少、复杂程度等综合情况商定服务价格,但不得因价格竞争而降低审查标准和质量。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的审查文件原则上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对于因技术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项目,在保证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图审机构不予受理: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规范格式及其装订要求的;

(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不予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

(三)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

    (四)施工图明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

    (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工程信息区存在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等内部审查程序不齐全、不合理的。

第四章  审查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图审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要求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图审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国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并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格后,图审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加盖审查合格章。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勘察设计单位的答复意见和变更说明。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采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设计变更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原图审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图审机构所有项目均进入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审查环节的过程留痕。鼓励开展电子审图。对审查中发现的相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图审机构应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确保质量责任可溯。

    第十八条  对个别我省图审机构缺乏的专业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由审查机构聘请外省专家进行审查。图审机构应将外聘专家信息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房屋建筑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申请临时账号,并将审查结果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九条  审查人员由图审机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非专门图审机构不得参与审查本人所在单位的项目,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图审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审查项目的统计情况上报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勘察)文件审查情况年度统计表、强制性条文违反情况月度统计表、绿色建筑执行情况季度报表等,并同时抄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图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送审的全套施工图应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鼓励电子档案归档保存。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勘察设计单位的答复意见和变更说明等应当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图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力度,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对业务能力不高或者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审查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图审机构进行一次监督评价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图审机构基本条件、审查行为管理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等三个方面。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日常监督管理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并记录的图审机构不良行为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督查时予以采信。

  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考核的图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工作总结、审查项目汇总表以及被抽检项目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审查资料,并且确保资料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评价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具体评定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基本条件、审查行为管理、审查质量等指标另行制定。图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超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二)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三)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四)经审查通过后的施工图(包括勘察文件)中仍存在较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经审查通过后的施工图(包括勘察文件)因施工图审查机构失查责任发生较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错审、漏审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当年累计达3条(含)以上的;

(七)实际到岗到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达不到相应认定条件,且半年内未上报并补足审查人员的;

(八)评价考核得分不满足“合格”分数线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图审机构经督查当年不合格的,限期整改6个月。一类图审机构整改期间只允许承接审查二级及以下工程项目;二类图审机构停止承接审查业务。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其审查业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图审机构连续两年督查不合格的,停业整改6个月。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其审查业务,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图审机构连续3年督查不合格的,直接取消认定资格,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经审查通过后的施工图(包括勘察文件)仍存在较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发生较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图审相关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图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7年*月*日起施行。 

QR: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扫一扫手机查看
分享
  • 返回顶部
  • 0898-3888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