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持续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确保项目建设手续办理闭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的通知》(琼建科函〔2022〕372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均应在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完成。线下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不得作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及备案的依据。确需对已出具的图审合格书内容进行补充说明的,原图审机构可出具图审说明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依据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要求。
(一)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不改变场所使用性质),当条件不具备或执行现行强制性标准确有困难时,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施工。除上述情况外,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造;确有困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组织海南省专家库或省勘察设计协会专家库中的专家“一事一议”,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经到场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后所形成的技术论证意见作为设计、审查、施工依据。技术论证意见应明确既有主体和续建(改造)部分适用的标准以及采取的加强措施等内容,设计单位应将技术论证意见的技术要求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设计单位出图时适用的标准规范等依据。
(二)对因土地、规划等前置问题导致“未批先建”,并经行业主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同意补办审批手续的项目,按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1.项目已基本完成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规划许可文件时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审查、施工。
2.项目依然处于在建状态的,在既有主体建筑部分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建造;确因技术问题(违反政策文件要求的除外)无法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许可文件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审查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组织海南省专家库或省勘察设计协会专家库中的专家“一事一议”,对项目进行技术论证,经到场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后所形成的技术论证意见作为设计、审查、施工依据。技术论证意见应明确既有主体(如已基本完工)和续建(改造)部分适用的标准以及采取的加强措施等内容,设计单位应将技术论证意见的技术要求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设计单位出图时适用的标准规范等依据。
(三)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且项目在建情况下,因规划调整导致设计变更可按原有关部门的规划批准文件批复时执行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施工。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规划变更,参照第(一)条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情形有关要求执行。
(四)已组织专家技术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中上传详细情况说明、专家技术论证意见等佐证材料,并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确实存在上述行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处置。
符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审查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试行)》(琼建科〔2023〕64号)中免于审查正面清单的工程设计企业,其设计项目免于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自行确定项目是否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免于审查的施工图也应在新图审系统上登记备案。
(联系人:林晓静,彭思洋;联系电话:38210260,8826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