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9-15 15:55
分类: 通知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园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加速项目开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决定在2019年试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基础上,推行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并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分三阶段办理: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 以上”三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分两阶段办理:建设单位可将三阶段的后两个阶段“地下室”和“±0.000 以上”合并为“主体工程”,即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主体工程”两个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鼓励采用两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分一阶段办理:建设单位可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二、分阶段办理的规划手续要求

(一)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规划手续,并承诺建设方案稳定,可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作为正式规划手续,可办理其他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三、分阶段办理的图审手续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承诺(加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专用章)后,可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提交地下室阶段的经图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后,可办理“地下室”阶段的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取得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可办理其他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四、优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对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出具不改变上述工程内容的承诺,并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承诺后,可办理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项目除外)。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承担因规划未确定、建设方案变化、虚假承诺等造成的损失。除单独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开工前应通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要同步介入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二)加强施工许可核查监管。根据“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各市县(含园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取得“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15日内就是否达到施工许可条件开展核查,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作出撤销决定,按程序函告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本阶段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本阶段工程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开工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同步对项目确定专人开始全过程监督。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履行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六、其他要求

    (一)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办理最后一个阶段施工许可证时,核发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间为第一阶段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同时标记为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第一、二阶段施工许可证同时撤销,但各阶段发证情况作为历史记录存档备查。

(二)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基坑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成品保护和现场安全管理,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采取包括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县可参照本通知细化本市县分阶段施工许可办理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65352853;jianguanchu2021@163.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 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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